遏止全球氣候變化 您不能不知的京都議定書
【2005-03-31/經濟日報/C11版/溫室氣體減量特輯】
工業革命之前,地球大氣層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僅約為280ppm ,因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大量使用,2004年的大氣中二氧化碳 (CO2)濃度已增至約379ppm,造成的溫室效應使地球氣溫有上升現象。
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 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報告指出,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將使下世紀的溫室效應增強,若不採任何防制措施,2100年全球平均氣溫可能比1990年上升1.5~6 ℃,全球海平面可能上升14~80公分。預估21世紀中,全球也將出現更多的乾旱、水災、昆蟲媒介的傳染病及其他因氣候變暖所造成的有害影響。此現象若不遏止,未來地球將面臨劇烈且大幅變化的窘境。
京都議定書的由來
為遏止溫室效應造成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經150餘國領袖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至今已有189個會員國,希望以全球管制方式,減緩氣候暖化問題。
該公約已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並將目標訂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之上,且依「責任共同承擔但程度不同」及「公平原則」,將成員國區分為「附件一成員」(目前共40個國家外加歐盟一個組織)及「非附件一成員」 (目前共148國)兩組,承擔不同責任。然而,在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並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爭議,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的共識。因此,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規範工業國未來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京都議定書簡介
1.簽署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歐盟、俄羅斯等144國。2.生效:已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3.減量時程與目標值:首先針對議定書附件B中38個工業國家及歐盟國家(為公約「附件一國家」再減白俄羅斯與土耳其等二國)的排放目標及減量責任,訂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協定中受約束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等6種。前三種以1990年為管制基準年計算削減率,後三種則以1995年為管制基準年。
2008~2012年附件B國家之CO2排放當量應低於1990年排放量之下平均再減5.2 %。附件B中各國之削減率如附表1。
條文減量彈性機制相關重點:附件B國家為達到減量目標除可自行減量外,亦可透過共同減量、清潔發展機制與排放交易抵減排放額度;且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森林採伐之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包含於削減量之內。
京都議定書的影響因京都議定書的制訂,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之能源分配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此亦美國至今遲疑加入之主要考量因素。另外,京都議定書亦造成附件B之已開發國家及轉型國家競相爭取二氧化碳排放權配額,以及非附件一之已開發國家極力爭取附件B國家的溫室氣體減量投資 (CDM)等現象。未來開發中國家亦可能在貿易競爭或附件B國家採購標準的要求下,被要求承擔部份減量責任。
【2005-03-31/經濟日報/C11版/溫室氣體減量特輯】
工業革命之前,地球大氣層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僅約為280ppm ,因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大量使用,2004年的大氣中二氧化碳 (CO2)濃度已增至約379ppm,造成的溫室效應使地球氣溫有上升現象。
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 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報告指出,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將使下世紀的溫室效應增強,若不採任何防制措施,2100年全球平均氣溫可能比1990年上升1.5~6 ℃,全球海平面可能上升14~80公分。預估21世紀中,全球也將出現更多的乾旱、水災、昆蟲媒介的傳染病及其他因氣候變暖所造成的有害影響。此現象若不遏止,未來地球將面臨劇烈且大幅變化的窘境。
京都議定書的由來
為遏止溫室效應造成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經150餘國領袖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至今已有189個會員國,希望以全球管制方式,減緩氣候暖化問題。
該公約已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並將目標訂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之上,且依「責任共同承擔但程度不同」及「公平原則」,將成員國區分為「附件一成員」(目前共40個國家外加歐盟一個組織)及「非附件一成員」 (目前共148國)兩組,承擔不同責任。然而,在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並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爭議,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的共識。因此,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規範工業國未來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京都議定書簡介
1.簽署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歐盟、俄羅斯等144國。2.生效:已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3.減量時程與目標值:首先針對議定書附件B中38個工業國家及歐盟國家(為公約「附件一國家」再減白俄羅斯與土耳其等二國)的排放目標及減量責任,訂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協定中受約束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等6種。前三種以1990年為管制基準年計算削減率,後三種則以1995年為管制基準年。
2008~2012年附件B國家之CO2排放當量應低於1990年排放量之下平均再減5.2 %。附件B中各國之削減率如附表1。
條文減量彈性機制相關重點:附件B國家為達到減量目標除可自行減量外,亦可透過共同減量、清潔發展機制與排放交易抵減排放額度;且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森林採伐之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包含於削減量之內。
京都議定書的影響因京都議定書的制訂,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之能源分配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此亦美國至今遲疑加入之主要考量因素。另外,京都議定書亦造成附件B之已開發國家及轉型國家競相爭取二氧化碳排放權配額,以及非附件一之已開發國家極力爭取附件B國家的溫室氣體減量投資 (CDM)等現象。未來開發中國家亦可能在貿易競爭或附件B國家採購標準的要求下,被要求承擔部份減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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